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第四十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