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