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情况;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评价;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