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情况;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评价;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情况;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评价;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