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