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是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的公安机关实战单位。 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范围以公路用地范围为界。采用封闭式管理的,以隔离网为界。但在公路上处置违法犯罪案件,执行追捕逃犯、救险和其他紧急任务时,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第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做到执勤执法规范、装备设施规范、队伍管理规范。 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便民利民。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经费、装备、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正常经费、装备渠道,列入编制序列。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执法权限包括: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第三章 中队设置

第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设置应当根据公路里程、交通流量和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每30公里设置一个中队。公路沿线人口稀少、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 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在公路旁,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志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报警电话应当注明长途区号。已设队址不在公路两侧的,标志牌应当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民警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应当配备1至2名治安、刑侦业务骨干。警力偏少的地方,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民警配备标准。 第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警械、武器及防护器材等装备。具体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部《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设置办公、住宿、警械和武器保管、留置等需要的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五小工程”。营房建设规模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实用和节俭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兼有一、二级治安卡点职能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和重要路段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电视监控设施,建立公安信息固定和移动终端,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中队局域网。

第四章 勤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实行机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以机动巡逻为主的勤务方式。 第十七条 巡逻及定点执勤民警每班一般不少于2名。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管控。 第十八条 警力不足的,根据辖区公路交通和治安情况,中队之间可以实行联勤;必要时,联勤范围可以扩大到大队之间。 第十九条 实行联勤制度的,违章处罚、处理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联勤单位之间可以相互通用有关法律手续。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通知辖区所属公路巡警队处理。 第二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并视勤务需要携带枪支。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接处警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妥当。接到报警后,按30公里设置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中队到达现场的时间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公…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可以在交通和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设置交通和治安岗亭或者报警点,方便群众报警、求助。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制度,实行定路段、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公路巡逻民警到所辖路段执勤的,应当实行签到和交接班制…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民警应当熟悉辖区交通和治安情况,中队应当建立基础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实行公路交通、治安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排查辖区路段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多发点和多发时段,科学安排勤务,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纠正违章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行治安检查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一人检查,一人警戒。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驾车巡逻时,应当开启警灯,汽车巡逻时速一般在40公里左右,摩托车巡逻时速一般在30公里左右,沿公路右侧行驶。 第三十条 除执行警卫、追捕、赶赴火灾、交通事故现场等特别紧急任务外,公路巡逻民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章 先期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置公路上突发事(案)件预案。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执行盘问、检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时,应当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接受治安、刑侦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五条 治安、刑侦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处罚,需要继续查证的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并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六章 内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内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将“110”、“122”和其他报警、投诉电话在公路沿线明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对民警开展体能、射击、擒敌、搜查、盘查、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技能和战术训练。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设立值班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有关要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保持备勤车辆车况良好,停放位置有利于快速出警。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备勤车辆。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及民警管理、佩带、使用枪支、警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保持办公室、值班室、宿舍内务整洁、规范有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