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纠正违章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遵守公安部执勤执法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勤、秉公执法;
指令驾驶员靠边停车或者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停车,将巡逻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民警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站在驾驶员一侧车门外,指令驾驶员打开车窗,关闭车辆发动机,检查驾驶员的有关证件后,实施纠正、处罚;检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检查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不得将头部伸入违章车辆车窗内或者脚踩车辆踏板;
遇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对违章车辆一般不予追随或者指令违章车辆停车接受处理,但可以通过喊话等,提醒驾驶员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