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六章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内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内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将“110”、“122”和其他报警、投诉电话在公路沿线明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对民警开展体能、射击、擒敌、搜查、盘查、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技能和战术训练。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设立值班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有关要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保持备勤车辆车况良好,停放位置有利于快速出警。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备勤车辆。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及民警管理、佩带、使用枪支、警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保持办公室、值班室、宿舍内务整洁、规范有序。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