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纠正交通违章行为;
对交通违章行为和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件,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实施当场处罚;
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和轻微交通事故,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
盘问和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