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四章 勤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勤务管理 第十八条 警力不足的,根据辖区公路交通和治安情况,中队之间可以实行联勤;必要时,联勤范围可以扩大到大队之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