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除执行警卫、追捕、赶赴火灾、交通事故现场等特别紧急任务外,公路巡逻民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准使用警灯;
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同时使用警报器;
执行公务遇交通阻塞需要通行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发现违章需要纠正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提醒违章司机接受纠正。
一般情况下,只准使用警灯;
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同时使用警报器;
执行公务遇交通阻塞需要通行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发现违章需要纠正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提醒违章司机接受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