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五章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先期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置公路上突发事(案)件预案。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执行盘问、检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时,应当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接受治安、刑侦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五条 治安、刑侦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处罚,需要继续查证的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并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