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作出标记),向指挥中心报告,收集证据,寻找证人;
在事故处理人员前来勘查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对有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或者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事故,及时采取疏散人员、车辆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医疗急救、路政和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
控制交通肇事驾驶员,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