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指导意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确定。

二、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 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 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 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 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 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 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九、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一、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 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一、 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 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 持械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律依据】 (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 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者停行的; (三) 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 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六)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 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五)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 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 伪造选举文件的; (四) 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五)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 (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 (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 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三)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 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 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四)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 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四) 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 (五)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 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六)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 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 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一、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 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 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 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 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 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 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二、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法律依据】 (一)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 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三、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 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 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 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五、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律依据】 (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理解与适用】 (一)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 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六、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七、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律依据】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理解与适用】 (一)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 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八、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九、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 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 (一)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法律依据】 (二)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二) 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二、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 (二)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 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三、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 (三)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四、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 (四)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五、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法律依据】 (一)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二)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 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二)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 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三)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 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 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理解与适用】 (一) 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 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一、 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理解与适用】 (一) 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 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三十三、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四、 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理解与适用】 (一) 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 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五、 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理解与适用】 (一)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 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 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 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六、 侮辱

【法律依据】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 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 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 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七、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 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 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八、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理解与适用】 (一)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 向多人发送的; (三) 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九、 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 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 殴打他人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 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 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 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一、 猥亵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 猥亵多人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 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 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五)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十三、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 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 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四、 盗窃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四)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五)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六)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五、 诈骗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四) 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五)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六、 哄抢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 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七、 抢夺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四) 抢夺多人财物的; (五)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六)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八、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 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九、 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 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 损毁多人财物的; (五)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 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 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二、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法律依据】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三、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 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四、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五、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 (三)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 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六、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法律依据】 (四)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 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七、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 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八、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一)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九、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 (三)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理解与适用】 (一) 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 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 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 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 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一、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 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 (一)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理解与适用】 (一)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三、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 (一)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理解与适用】 (一) 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 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 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二)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理解与适用】 (一) 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五、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三)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 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 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 (四)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理解与适用】 (一) 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七、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 (一)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理解与适用】 (一) 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 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八、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二)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 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九、 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一)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 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 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 (二)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 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 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 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一、 破坏、污损坟墓

【法律依据】 (一)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理解与适用】 (一) 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二) 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 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二、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律依据】 (一)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理解与适用】 (一) 毁坏程度较重的; (二) 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三、 违法停放尸体

【法律依据】 (二)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二) 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四、 卖淫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 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五、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 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六、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 (二) 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七、 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 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 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 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七) 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 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九) 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的; (十)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八、 赌博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 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三)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一)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 (二)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一、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 (三)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理解与适用】

八十二、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一)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理解与适用】 (一)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三、 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 (二)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相关规定

一、 本指导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和为执行法律、… (二) 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多次(人、名),是指三次(人、名)以上。 (三)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 (四) 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五)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 (六)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 (七)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八) 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二、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三、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