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一、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十一、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一、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 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 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 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 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 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 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 目录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