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八、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十八、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八、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 目录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