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六十三、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六十三、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六十三、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一) 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 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 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