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二、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十二、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十二、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一)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 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一) 目录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