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一、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一、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一、 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理解与适用】 (一)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 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 持械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部分 目录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