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一部分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指导意见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5号)确定。 二、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 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 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 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 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 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 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九、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一、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 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