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 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 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十一、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二、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十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 十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七、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 十八、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九、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二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十三、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十四、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二十五、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 二十六、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 二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十九、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三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 三十二、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 三十三、 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三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 三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三十八、 删去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