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