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九、

九、 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