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