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增加两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