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