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