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七)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八)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