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