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十八、

十八、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