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