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