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银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申请人申请、银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 第十九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合理规划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避免同业竞争及重复投入。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具备5年以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其中,董事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金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以及…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任职报告文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职或缺位时,公司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临时负责人履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 第四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公司总体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决策公司… 第四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实际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置从事合规风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但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管理,确保相关人员履职时间与履职责任相匹配,防止不履职、不当履职和利益冲突。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机制。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应当满足银保监会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 第五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审慎稳健、风险分散、合法公平的原则,维护自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委托人和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分别记账并建立防范利益输送的隔离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第五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签署书面合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运用的完整记录及合同文本,保管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受托管理资产的管理运用情况。 第六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宣传推介行为,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审慎经营,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对受托管理资产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情况和投资者信息等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风险管理人员、方法和系统。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进行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 第六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依法依规对子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第六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 第七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投资决策、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财务核算以及支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账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第七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银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 第七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向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银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 第七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及所涉业务领域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调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银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七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 第七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银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建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准入违规档案,记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相关主体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银保监会… 第八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定和自律规则,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