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银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