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担保;

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交易或与股东进行资金运用交易;

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