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应当满足银保监会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 第五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审慎稳健、风险分散、合法公平的原则,维护自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委托人和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分别记账并建立防范利益输送的隔离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第五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签署书面合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运用的完整记录及合同文本,保管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受托管理资产的管理运用情况。 第六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宣传推介行为,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审慎经营,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对受托管理资产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情况和投资者信息等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