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