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
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筹建方案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说明;
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
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行业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