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