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银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申请人申请、银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 第十九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主要发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合理规划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立,避免同业竞争及重复投入。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具备5年以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其中,董事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金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以及…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任职报告文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职或缺位时,公司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临时负责人履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