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资产和所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