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经营5年以上;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