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 第四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公司总体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决策公司… 第四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实际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置从事合规风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但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管理,确保相关人员履职时间与履职责任相匹配,防止不履职、不当履职和利益冲突。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机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