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暂停新增相关业务,责令调整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未履行职责或存在未经批准实际履职情形的;
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未按规定开展资金运用行为;
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