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风险管理人员、方法和系统。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进行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 第六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依法依规对子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第六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 第七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投资决策、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财务核算以及支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账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第七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