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实施的押解、看管、值庭等职务行为。 第三条 警务保障应当遵循确保安全、依法依规、分工负责、稳妥处置、规范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司法警务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加强对警务保障的组织领导。审判、办公室、行政装备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警察部门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对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 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警情通报(报告)机制,及时沟通共享相关案件信息和警务保障情况。 第六条 刑事审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用警申请、提押票、起诉书副本等材料送交司法警察部门,并告知风险评估情况和相关注意事项。刑事审判、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在庭审前,加强对审… 第七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被告人人数和审理方式等情况部署充足警力,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动使用其他法院的警力。 第八条 司法警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佩带使用枪支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和案件的风… 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者重大案件的警务保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突发事件预防处置措施、勤务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携带人民警察证等有效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设完善、配齐配足符合安全标准的警务保障设施、装备,提高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警务保障的全过程监控,注意保存音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发现被告人有传递信息、串供、携带可疑物品等行为或者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当果断先予处置,并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 第十三条 警务保障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清点、回收装备,总结讲评,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对执行特殊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给予相应的心理疏导、疗养和补助。 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履行警务保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受法… 第二章 押解 第十六条 押解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到法庭接受审判,再将其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押解职责: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押解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庭审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将被告人还押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法院羁押场所签阅庭审笔录。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还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看管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察看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司法警察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被告人人数、在押表现和危险程度等配备充足的看管警力,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 看管前应当提前对羁押场所、周边环境以及设施、装备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至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了解基本情况,清点人数、核对身份、逐一登记,共同… 第三十条 看管期间,应当对同案被告人,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开看管的被告人实行分别看管,原则上保证一人一室,确保有效隔离。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 第三十一条 看管期间,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 第三十二条 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对卫生间环境进行检查,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监控。 第三十三条 如因看管时间较长等因素需要就餐,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提供安全的食品。如遇被告人突发疾病,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并协助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职责: 第三十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值庭警力。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值庭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分为审判活动区值庭和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区值庭时,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司法警察在旁听区值庭时,应当位于便于观察、… 第三十八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前进入法庭。庭审结束后,在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后,退出法庭。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发现醉酒的人、精神状态异常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以再次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准确传递、展示证据,与被告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将证据交到被告人手中,防止证据被抢夺、损毁。 第四十一条 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引导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到达指定位置,加强对被传带人员的安全保护。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 第五章 奖励惩处 第四十四条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成功执行重大警务任务,为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没有按照本规则规范履职,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在警务保障中,没有正确履行领导和指挥职责,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相关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警务保障中,没有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刑事案件中的视频提讯(审判)、自诉案件需拘传被告人出庭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需提押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出庭等审判工作的警务保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法发〔2003〕13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法发〔2003〕19号)、… 相关版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