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
任审判员确认是否解除被告人戒具;
核对被告人身份以及人数,确认出庭顺序;
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指定位置;
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解除被告人戒具;
根据情况采取立正、跨立、坐姿或者其他戒备姿势看管控制被告人。
庭前向审判长或者独
任审判员确认是否解除被告人戒具;
核对被告人身份以及人数,确认出庭顺序;
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指定位置;
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解除被告人戒具;
根据情况采取立正、跨立、坐姿或者其他戒备姿势看管控制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