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押解 第十六条 押解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到法庭接受审判,再将其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押解职责: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押解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庭审押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庭审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将被告人还押到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法院羁押场所签阅庭审笔录。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还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看管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察看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司法警察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被告人人数、在押表现和危险程度等配备充足的看管警力,明确分工。 第二十八条 看管前应当提前对羁押场所、周边环境以及设施、装备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至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了解基本情况,清点人数、核对身份、逐一登记,共同… 第三十条 看管期间,应当对同案被告人,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开看管的被告人实行分别看管,原则上保证一人一室,确保有效隔离。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 第三十一条 看管期间,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 第三十二条 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对卫生间环境进行检查,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监控。 第三十三条 如因看管时间较长等因素需要就餐,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提供安全的食品。如遇被告人突发疾病,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并协助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职责: 第三十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值庭警力。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值庭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分为审判活动区值庭和旁听区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区值庭时,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司法警察在旁听区值庭时,应当位于便于观察、… 第三十八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在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前进入法庭。庭审结束后,在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后,退出法庭。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发现醉酒的人、精神状态异常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以再次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准确传递、展示证据,与被告人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将证据交到被告人手中,防止证据被抢夺、损毁。 第四十一条 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引导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到达指定位置,加强对被传带人员的安全保护。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