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
鼓掌、喧哗;
吸烟、进食;
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鼓掌、喧哗;
吸烟、进食;
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