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