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五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惩处 第四十四条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成功执行重大警务任务,为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没有按照本规则规范履职,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在警务保障中,没有正确履行领导和指挥职责,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相关院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警务保障中,没有遵守本规则相关规定,导致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